自古以来,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对百善孝为先的积极践行。华夏民族的孝道文化延续至今,经历了千年历史,不变的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关怀,这是一份关爱父母长辈、敬老尊老文化传统的延续。
但孝道文化不应只是体现在道德上,在法律上,也是一项公民的法律义务,我国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及宪法,都有关于子女对于父母赡养的相关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以基本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了子女对于父母赡养的关键地位。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同样的,赡养父母也是每一位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对宪法第四十九条有了更进一步的规定,法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对老年人赡养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其中的第十八条也就是近来社会热议的“常回家看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关心老年人的精神生活,针对社会上的“空巢老人”问题,要求子女在给予父母经济支持的同时,关心父母精神层面的健康,鼓励子女与父母就近居住,便利日常对父母的关心照料。虽然第十八条的施行面临诸多现实难题,但是法律的出发点是好的,一来能够减少老年人老来孤独的凄凉局面的出现,同时对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当子女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要承担相关的刑事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关于子女对于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做出了较为细致全面的规定,尊敬父母、关爱老人,关心父母生理、心理各领域的健康,创造良好的条件为老年人创造一个舒适的老年生活,是对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亲孝文化传承,是个人良好的道德文化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