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生活中,离婚已经是一个常见的现象了。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孩子的抚养权、对方给予的抚养费等都是诉讼中的争议热点。一般来说,法院都是依据现实状况公平公正地进行裁决,但有时候由于突发事件等给予抚养费的一方给不起当初判决时的那个数额了,那么申请降低抚养费文本该如何书写呢?接下来请随小编来仔细了解一下吧。
起诉状主要内容:
诉讼请求,降低抚养费。
降低变更抚养费起诉状事实,说明孩子所在地区生活水平低,或你的收入降低,或孩子的实际需要少等。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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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在审判降低变更抚养费起诉状实践中,对非直接抚养方承担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问题处理时要注意下列问题:
1.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一、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
(2)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变更。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子女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增加抚养费,给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据实际负担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父母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情况一般有: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负担的,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申请降低抚养费文本其实就是要书写一份以降低抚养费为诉讼请求的起诉书,其中主要就是要书写清楚诉讼理由,法院总是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审理案件的,有了合理的事实依据,法院定然会给你一个公平的裁决,让你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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