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权在10周岁以上孩子的判定上应当根据孩子的意愿进行判决。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孩子十周岁以上的,法院主要根据孩子的意愿进行判决,但一方有吸毒、家暴、传染病等不适宜照顾孩子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法院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费?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3、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
如果根据以上三个因素不能协商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三、抚养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