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未成年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但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父母又有给付的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3、也就是说,法律上规定父母给付抚养费,是基于子女不能独立生活,是父母必须尽的一种义务。如果子女成人以后,父母是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的。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一知持续到子女成年并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意见》)及司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
1、父母抚养子女一般到18周岁为止,年满18周岁的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3、父母应当负担虽年满18周岁,但是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育费。
4、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主要指患有严重疾病、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不能参加正常就业的人。
5、尚在校就读的,在校指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我国对于抚养的定义一般在法律上是规定到18岁就可以进行停止,但是如果子女在18岁之后还在校进行就读,或者是没有自我独立生活的能力,或者是没有劳动能力的,父母应该继续对其进行抚养,直到其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是能够自我进行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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