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联系电话:XXXXXX。
法律文书送达地:XXXXX,邮编:XXXX。
被告:XXX,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
(二)xxx由 告抚养, X告每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XX元(¥ 00.00)整,至18周岁止;(无争议)
(三)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 XX年XX月因XX关系相识, XX年确立恋爱关系,XX年X月X日在XX市XXX民政局登记结婚。XX年X月XX日生有一女/子,名XXX.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维系婚姻关系已失去意义。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 年 月 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
2、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复印件一份。
1、无效的婚姻,男女双方不具有法律上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自始无效。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所生育子女,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情形的婚姻无效。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的规制我国的公民之间的婚姻生活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婚姻关系的纠纷以及矛盾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诉诸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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