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户口流程如下: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5.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6.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7.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迁户口需要的材料: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5.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6.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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