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共分为八类:
(1)视力残疾人,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人;
(2)听力残疾人,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人;
(3)言语残疾人,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的人;
(4)肢体残疾人,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的人;
(5)智力残疾人,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的人。此类残疾人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必要的支持;
(6)精神残疾人,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并由于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人;(7)多重残疾人,是指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的人;
(8)其他残疾的人,是指没有归到上述类别的残疾人,如心肺残疾人、脑瘫残疾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 ,残疾人已成为我国重点保护的对象,而且也采取了相关的措施保障这些人最基本的生活,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那么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捐助和服务,因此,我国也是专门制定出了残疾人保障法,就是为了让残疾人可以享受到与正常人相同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