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赠与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的给予受赠人并且受赠人接受下来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赠与合同(contract of gift)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多种关系上,如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业公司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和社会团体等相互之间作用。赠与的财产不仅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房地产抵押权、益物权等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志。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权时使用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他所享受所有权的财产无偿的给予受赠人,从而使受赠人拥有这个财产的所有权。
(2)赠与合同是一个单务合同,一般琴逛下赠与人只有给予的义务而不享有使用的权力,受赠人享有接受财产所有权的权力而不用执行任何义务。但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对的一定义务,但这类的义务要求对受赠人产生的负担往往小于受赠人所获得的权益。
(3)赠与合同是一个无偿合同。无偿性就是这个合同最主要的一个特征。受赠人在得到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不需要对赠与人有任何的回报行为,即这是受赠人的纯利益。而赠与人在对受赠人赠与财产所有权时也不能从对方那里获得任何回报。故赠与合同是一个单务合同。
(4)赠与合同既拥有诺成合同的特点,同时又拥有实践合同的特点。一般来说,赠与合同在受赠人统一受赠时成立,这就是诺成合同的表现特点。但公民之间带有附义务或特殊条件规定的受赠合同,可以把赠与物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这又有实践合同的特点。
“撤销”,指撤退销毁,从法律上取消的意思。一般是指针对组织结构、组织行为这类的取消。随着生产活动的精细分工诞生出很多资质证书、资格证书以及评价证书,针对此类证书、证件等,“撤销”的含义即法阵机构取消对其发放的证书、证件的法律效用的行为。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之前可以撤销对受赠人的赠与。《民法典》第664条规定:若因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造成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其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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