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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送给小三的房子能要回来吗

一、配偶送给小三的房子能要回来吗

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一方送给第三者的房子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要回来的。

关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的处理,我国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1、钥匙权。

这种是针对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小事,比如买菜钱的自主决定权,夫妻一方可以不经另一方的同意即做主决定。

2、夫妻共同协商决定。

这是对于夫妻之间较重大的一些事项的处理方式,比如出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等,此种是需要夫妻双方来共同协商确定,单独一方的处分权受到限制。

赠与第三者房屋的效力:

1、夫妻一方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赠与他人的,经另一方追认后,赠与行为有效。

2、在我国,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3、除善意取得的情形之外,夫妻一方无权处分房屋的所有权。

4、善意取得的认定要素之一是需要等价取得所有物,也即他人需要以市场价格来合理购买房屋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

由上述情形我们可以知道,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属于夫妻间的重大事项,夫妻一方无权作出处理,除第三者善意取得的情形外,该赠与行为无效。而一般情况下,赠与婚姻外第三者的房屋,一般不会是通过支付同等对价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因此赠与婚姻外第三者的房屋是可以拿回来的。

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第三者名义的房产:

婚姻中出轨的一方除赠与房子外,还可能会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并登记在第三者的名下,这种情况下,房屋已登记在他人名下,无法再要回房屋,但是可以通过之前的买房付款记录以金钱折价的方式返还购房款。

小编最后提醒:

送给婚姻外第三者的房子一般是可以要回来的,即使房屋已过户登记在了他人名下,那么也可以要求第三者通过金钱折价的方式返还购房款。

二、妻子能不能起诉第三者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社会也逐渐存在一些社会恶习,如婚外情、包二奶现象等。这种社会现象直接挑战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对于插足的“小三”,许多妻子将“小三”告上法庭,就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妻子难以起诉“小三”。

(一) 妻子可以获得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便及时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小三”的可能。所以,当前,妻子难以起诉“小三”。

(二)法律不能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保护另一人的合法权益。

感情是道德调整范畴而非法律所能规范。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离婚只能从夫妻双方当事人感情的破裂为基准。不能把愤怒转嫁于“小三”,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小三”充其量是一个诱因。强加在“小三”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可行的。

有的人结婚了还不安分,为了追求所谓的激情、爱情,居然就在尚未离婚之前,就与他人搞在了一起,这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找小三。甚至有人被小三哄得团团转,居然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小三,这样的情况下,由于房产属于夫妻之间的重大事项,一方无权擅自处分,除开小三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实际这样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小三退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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