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伍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海南省××市××镇××村委会××村××号,身份证号码:略
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家庭住址:南昌市××区××镇××村××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略,联系电话:略
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X年X月X日立案,并于201X年X月X日作出(201X)××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X年X月X日作出(201X)赣01民终××××号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于201X年X月X日生效。
因被申请人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于201X年X月X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201X年X月X日,申请人收到贵院的(201X)赣××××执464号《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函》,告知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
申请人认为,根据一审判决书第5页第二段可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向法院起诉两个月后的201X年X月X日,将公司以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该笔款项去向不明,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查明。同时,也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得知自己被起诉后,随即联系并转让公司财产,且其转让获得的财产去向不明,不难看出其转移财产以逃避日后执行之目的,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规定中之第(一)项及第(三)项情形。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司法权威,申请人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将被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望贵院准予!
此致
南昌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伍某
代理人:********
**** 律师
二零一×年××月××日
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可以通过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进行纳入,这个过程中申请书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必须写清楚相关的被申请人的能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事实还有依据,才能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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