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抵押权预告登记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对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1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天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办理预告登记所需要的材料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
(5)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7)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3.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除提交本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抵押权注销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原件;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转让合同中已有约定的除外)。
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抵押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2)申请人身份证明;
(4)变更事实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上,一方面是需要基于实际的抵押情形来进行合法的办理,另一方面是需要根据上述规定的要求来进行合法的认定,涉及到双方就有关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情况造成了严重的侵害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