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属于该遗嘱生效要件的是有哪些?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又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
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遗嘱生效的形式条件是什么
1、遗嘱必须采用法定形式。具体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2、每种形式的遗嘱都有其独特的形式要求,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5)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见证人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机关是我国专门办理证明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文件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司法行政机关。因此,公证遗嘱是方式严格、内容真实、证据力较强的一种遗嘱形式。办理公证遗嘱一般由遗嘱人在公证员二人面前,亲笔书写遗嘱,签名盖章,并注明年月日。也可以由公证人员代为记录遗嘱,并由其整理成书面遗嘱后向遗嘱人宣读,在遗嘱人确认无误后,有记录的公证员二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明地点和年月日。
综合上面所说的,遗嘱一般是针对于死者在生之前所立的文书,这个文书就包括所有的财产的分配;但不是每一份遗嘱都是有效的,如果立遗嘱的人不属于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那么所立的遗嘱一份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这都是有法律依所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