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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是怎样的?

军人是祖国主权完整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强捍卫者,不管是在战争时期还是和平年代,不管是与敌人战斗拼杀的前线还是自然灾害中救援抢险的一线,处处都有军人血与汗甚至生命的付出,因此,国家对革命军人、特别是伤残军人也给予了应有的待遇和照顾,那么,福建省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是多少呢?

一、抚恤金标准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提高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3630元、42250元、40870元。城镇烈属定期抚恤金提高到每人每年13860元;农村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7970元;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提高到每人每年11890元;农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提高到每人每年7610元;城镇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提高到每人每年11190元;农村病故军人遗属提高到每人每年729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2050元和13650元。

二、申报材料

(一)个人书面评残申请,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意见;

(三)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四)退役证件或退役军人登记表;

(五)申请人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六)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七)《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三、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

(二)县、市(区)民政局受理与审核。经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在收到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后,填写《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设区市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经审核认为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范围和条件的或经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的,县、市(区)民政局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评残材料,退还申请人

(三)设区市民政局受理与审核。经设区市民政局审核,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在收到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在《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民政厅。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上报的评残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四)省民政厅受理与审批。经省民政厅审核,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在收到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后,对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在《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办理伤残人员证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经审核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评残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按照规定,属于一级残疾标准的,因战残疾抚恤金为43630元/人/年、因公残疾抚恤金为42250元/人/年、因病残疾抚恤金为40870元/人/年,其他不同的伤残等级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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