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因为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没有注意到一些事项,而遭到其亲人的质疑,最终为争夺财产闹上法院。那么,订立遗嘱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具体来说,订立遗嘱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阐述,请看下文。
1、应当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应当明确继承人的姓名。如果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个,则为遗嘱继承;如果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则属于遗赠,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2、应当说明遗产分配的具体办法或者份额。
立遗嘱安排自己的身后事,本是为了避免继承人之间因为遗产而纠纷甚至影响家庭和睦。但实际生活中,有些遗嘱往往很笼统地说谁来继承遗产,而没有说明谁来继承多少,遗产如何分配,一旦进入遗产分配,难免因为谁分多谁分少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这时候,遗嘱往往也就很难有实际执行的意义。
3、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只能是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
这一点,在夫妻一方订立遗嘱时特别应当注意,因为夫妻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很多财产都是属于双方共有的,这时候,订立遗嘱的一方应先将共有财产分开,只对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遗嘱处分。比如,夫妻二人有一套房屋属于双方共有财产,一方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就不能将整套房屋进行遗产分配,而应当先将此房屋按平分的原则一分为二,再对其中属于自己个人所有的那一半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遗嘱处分。如果直接对共有财产进行处分,遗嘱就会因为处分的是他人财产而无效。
此外,还要注意遗嘱的形式。继承法规定了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最常用的是自书遗嘱;采用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方式需要特定的条件才能有效,而且比较容易产生纠纷。
在我国,立遗嘱要注意以下问题:
1、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遗嘱作为一种民事活动,自然也应该适用这一概括性条款。因此,在遗嘱中不应该设立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2、遗嘱的内容不得取消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为了防止遗嘱自由的绝对化,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进一步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在看完上文内容后,相信您对有关“订立遗嘱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以及“订立遗嘱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在订立遗嘱时,要尽量选择公证遗嘱的形式,以免在遗嘱确认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关于订立遗嘱的注意事项就为您介绍到这,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相信他们会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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