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无效遗嘱是指订立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其不能生效的遗嘱。下面就介绍遗嘱包括哪些内容以及无效遗嘱有哪些。
一、遗嘱包括哪些内容
遗嘱的内容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所作的处分遗产及其他事务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讲,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指明遗产的范围和名称及其具体数量。
2、 指定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3、 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4、指明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比如,在遗嘱中责成继承人将所留数间房屋,送给敬老院、学校等。
5、再指定继承人。
再指定继承人是指遗嘱人为防止指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被剥夺继承权或先于遗嘱人死亡等情况发生致使继承人不能继承时,而在遗嘱中再指定有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如在遗嘱中写明,如朋女儿先自己而死,则遗产中的存款由儿子继承等等。
6、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法》第16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立遗嘱执行人。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又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
(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
(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中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违反此条规定的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中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应认为无效。”
希望对您所遇到问题有所帮助。通过上述内容,我们知道,无效遗嘱包括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和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如果您不知道怎么订立遗嘱,请咨询专业律师,相信他们会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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