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放弃继承权并不是必须要公证,实施放弃行为的人可以自由的选择。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1,放弃继承只能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在继承未开始前所做表示不能做为放弃继承的有效表示。在遗产分割后也谈不上放弃继承了。
2,放弃继承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这种表示需要是书面的,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即使不主动参加遗产分割,也不能视为放弃继承。
三、对于已经获得了继承权的公民,如果并没有放弃继承出现以下情形,也不能再继续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公民在获得继承权之后,如果是因为不想办理继承手续、不想代替死者偿还债务等的原因而想要放弃继承资格的,直接书写一份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就可以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放弃继承还可以采取口头的方式,但一旦《民法典》实行后就只能采取书面形式放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