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然后签字,写明年月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然自书遗嘱的内容同时也要符合民法有关遗嘱生效的条件。同时满足遗嘱的实质条件与形式条件后,自书遗嘱才会合法有效。
1、实质条件
①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③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④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2、形式条件
打印出遗嘱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其 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遗嘱人的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写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替。无遗嘱人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时,遗嘱人也须于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乞讨、增删的内容无效。
③遗嘱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中的时间记载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在有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准据。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的,遗嘱不能生效。
自书遗嘱是各种遗嘱形式中最为简单的一个,操作起来也比较方便,不需要见证人见证。但是遗嘱人要注意自书遗嘱的成立条件,不仅要注意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更不要忽略遗嘱成立的实质要件,两者同时满足,遗嘱才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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