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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遗嘱认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见证遗嘱认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

3、遗嘱中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无效

4、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内容无效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遗嘱订立的形式的要求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遗嘱的订立不管是以什么形式进行处理都需要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思,同时对于遗嘱的形式也需要与法律的规定的相符合,这样才能表达出遗嘱是属于有效,如果违反了这些条款的话,那么这份遗嘱就算是订立也会被认定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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