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可以的,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特殊的财产”。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第二,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据此,农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遗产,故不可以继承。但是,存在特殊情况,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继承将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因此不能对其宅基地进行继承。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农村地区的宅基地,属于土地的一种类型,本身是不具有继承权的。而对于各位存户而言,享有的是就是使用权,虽然宅基地之前的使用者死亡,表面上看对其他人使用宅基地并没有影响,但是若想继承房屋,首先作为宅基地所有者的集体经济就不会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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