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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耕地属于遗产吗?

一、农村地区耕地属于遗产吗?

农村地区耕地不属于遗产,《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项规定实际上是针对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对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现有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谁?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是属于集体,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只能归国家所有。因此,土地不管是使用多久,所有权都是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一百八十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耕地在农村并不属于可以经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获得的土地,故此是不能被当作继承的。但若只是部分家庭成员死亡,那么其他主体依旧可以继续使用该耕地,但此事该耕地并不是作为遗产来继承的,只是可以继承承包权,该耕地上的作物,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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