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一般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有立遗嘱,第二种是当事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况。首先假如去世的人在逝去之前就有订立遗嘱,那么就需要根据遗嘱所订立的内容进行遗产继承。
因为按照《继承法》条款条例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在生前订立遗嘱并且说明由法定继承人当中的一个人或多个人继承自己遗留下来的财产,同时也是可以订立一份遗嘱把自己个人名下的所有或者部分财产赠予给国家、集体或者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的其他人去继承。
假如去世的人在逝去之前并没有订立遗嘱,那么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继承顺序实行继承先人所遗留下来的财产。在此,按照《继承法》条款条例中的第十条规定:逝世之人遗留下来的财产应该根据以下的顺序实行继承:第一顺序为:合法妻子(丈夫)、孩子、父亲母亲。第二顺序为:哥哥弟弟姐姐妹妹、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哥哥弟弟姐姐妹妹、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如果出现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已故之人遗留下来的财产又或者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自己自愿放弃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利这种情况,这个时候遗产才会让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怎么去确定公民去世后所遗留下来的财产是个人的合法财产,确定遗产范围时应该注意以下的问题:
第一:通过各种合法手段去查明逝去的人死亡之后所遗留下来的所有财产,他的资产资金来源获得的方式是不是符合法律规范,因为法律规定公民在死之前通过非法活动或者手段所获得的一切财产是不可以当作为遗产用来继承。
第二:需要查清楚公民生前实际拥有的财产,是不是确确实实拥有此物品的所有权;假如此物品是跟其他人租赁或者是借的财产,那么这部分的财产就不可以成为遗产用来继承。
第三:需要严格区分清楚公民自己的私人财产和其他人一起共同拥有的财产,假如这部分的财产属于和其他人共同拥有财产,那么就需要先析产,然后再继承。
第四:某些权利是不可以继承的:例如受扶养赡养的权利、依法领取养老金、退休金、病残人员补助金等权利。因为规定被继承人是不可以转让先人遗留下来的人身性权利。
第五:需要搞清楚公民死了之后,他(她)所遗留下来的所有财产在他未去世之前有没有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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