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丧失种类具体有哪些
(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既遂,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另外,该继承人仅丧失其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的继承权。
(二)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要求杀害的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该继承人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因此这种情形下有过错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绝对丧失。
(四)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二、继承权丧失的特点
1、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只要继承人有《继承法》 第7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丧失继承权。
2、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3、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符合《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条件
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剥夺,只有公民有《继承法》规定的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严重不道德的行为才丧失继承权。
4、承权丧失仅具有相对性
也就是说丧失继承权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从此失去了对一切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仅仅是丧失了对特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因为继承权本身是个相对的概念,即只存在对某个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存在对全体被继承人的总的继承权。继承人对某个被继承人有依法应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时,仅丧失对该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某人故意杀死了父亲,便丧失了对其父的继承权,但他仍有权继承其母亲和妻子的遗产。
法定继承顺序的,只要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只要继承人不故意的伤害其他继承人或者是篡改遗嘱的情况下,都有权利跟其他的继承人平均的继承遗产。继承人也可以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一般放弃之后不可以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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