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遗赠的形式要求有什么区别?
遗嘱遗赠的形式要求区别如下:
1、接受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
在遗赠中,接受遗赠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在遗嘱继承中,接受遗嘱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2、表示接受、放弃权利的法律规定不同
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3、是否承担清偿死者债务的义务不同
受遗赠人只享受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不承担清偿死者债务的义务。如遗赠人生前负有债务的,应先用遗产清偿债务,剩余的遗产再执行遗赠,但受遗赠人本身不负有清偿的义务;
遗嘱继承人既有依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又承担在遗产继承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4、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无权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只能从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处取得遗产;遗嘱继承人有权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以实现其继承权。
二、遗嘱继承纠纷起诉状
原告:柏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电话:
被告:倪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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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姜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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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XXX遗产(总价约110万元)。
2、请求判决被继承人XXX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包括XX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6产权,XX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XXX于1964年12月4日出生,于2008年1月19日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XXX于2004年12月8日死亡)。被告倪某是被继承人的妻子,姜某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XX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2产权,XX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3产权,现金以及其他遗产共约20万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倪某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财产所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其在世期间积累的财产,只要是其名下的合法财产,在没有被胁迫的前提下,不管做出遗赠、订立遗嘱等都会具有司法效力。并且在其死亡后生效。若是有人主张遗赠、遗嘱无效的,必须要拿出实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