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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公证遗嘱

一、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二、提交材料。

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2)遗嘱拟处分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凭证等);

(3)遗嘱书(草本);

(4)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相关的婚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

(5)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受理,发通知单。

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

四、公证人员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

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五、报审批

六、制作公证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七、发放公证

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

《继承法》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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