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的放弃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继承权的放弃的时间是继承开始后,遗产未分割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满足什么条件才生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事实上,放弃继承权的决定不是任何情况下都有效的,如果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真正目的是为了逃避还款义务,那债权人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之前写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受他人胁迫而放弃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决定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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