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者其他事务所作的一个个人的处理,并且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定的法律行为。如果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使没有公证也是有效的。
但是,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以下的要件:
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五、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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