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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遗嘱的规定有哪些

一、关于法律遗嘱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遗嘱的格式是怎样的?

XXX遗嘱

遗嘱人×××,男,××岁,××市人,现住××路××号。

我在重病中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坐落在××省××市××街××号的房产×栋×间遗留给我的妻子×××。

储蓄在××省××市××储蓄所的定期(或活期)存款×元遗留给我的女儿×××。

其余财产:××(财产名称)全部遗留给我的儿子×××。

遗嘱委托×××(现住××省××市××街××号)执行。

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收执,一份交×××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

遗嘱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虽然公民有权利指定遗产继承人,可是遗嘱的格式跟内容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话,在去世之后遗嘱也很难执行,比如自书遗嘱,如果在立遗嘱的时候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了,或者遗嘱中的财产不是个人合法财产,遗嘱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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