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头遗嘱订立过程中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的资格做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口头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8周岁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 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实践中主要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2. 《继承法》对立口头遗嘱的外部条件做了限制即必须处于“危急情况”
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重大军事行动﹑意外事故等。
由于口头遗嘱易被篡改﹑伪造均属于无效的。《继承法》对口头遗嘱失效的情况做了特别规定: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那么所立的口头遗嘱自然无效在非危急情况下遗嘱人还是应当订立自书﹑代书﹑录音遗嘱最好到专门的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或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鉴证?法。
3.“危急情况”解除后没有采用“自书﹑代书﹑录音”等方式立遗嘱,其口头遗嘱仍然有效但由于无书面﹑录音等载体固定 极易被篡改或者伪造,或者由于见证人的理解产生歧义,或者因人事变化而无从查证所以“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还是采取别的遗嘱方式。立遗嘱以保护自己或继承人的权利。
不管是怎样形式的遗嘱,其实在订立之后如果不符合规定要件的话,那么该遗嘱也是不能生效的,自然之后也就无法得到履行。除了可以订立口头遗嘱之外,其实还可以选择订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或者公证遗嘱,不同类型的遗嘱生效要件是不同的。
设立时这类遗嘱不得损害其他个人或是国家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一旦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设立不属于自身财产的遗嘱。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类遗嘱属于无效的遗嘱,相关的继承人无法办理这类遗嘱的继承,保护公民的合法经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