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如因经济状况窘迫、疾病等原因而将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部分或全部转让、出售、处分,因而遗嘱中所涉及的标的物已减少或消失,当事人要求撤销或变更遗嘱。
2、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发生变化,如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继承人对遗嘱人未尽法定义务,甚至有虐待、遗弃行为等情况出现,遗嘱人要求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3、遗嘱中所涉及的不动产被拆迁,或因不可抗力而毁损、灭失等情况发生,遗嘱人要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4、当事人认为遗嘱内容有可能引起继承人发生纠纷或有违社会公德等情况而要求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基于上述等等原因,公证遗嘱当事人要求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员应予支持并给予帮助和服务,有利于维护遗嘱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当事人家庭关系的和睦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有利于继承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
1、《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2、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公证遗嘱撤销需要遗嘱的订立人通过立新的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撤销或者向公证处申请撤销原公证遗嘱即可。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人原所立的是公证遗嘱,在撤销时,仍需要原公证机关办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原公证遗嘱。
当事人也是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和情况订立遗嘱的,为了更好的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是可以在订立遗嘱后进行公证手续,在对遗嘱进行公证后也是可以防止家庭纠纷等情况的,在对遗嘱进行公证后发生了以上的情况后当事人也是可以申请撤销公证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