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遗赠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是什么?
受遗赠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是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遗赠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遗赠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遗赠必须采取遗嘱的五种法定方式之一。
2、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只要遗赠人用遗嘱表明了遗赠的意思,在遗赠人死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
3、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如不得以遗赠方式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遗赠还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上的权利,不能是遗赠人财产中的义务。但遗赠可以附义务,如果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赠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6、接受遗赠的权利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则该遗赠无效。但是,如果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已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则虽然其在遗产分配前死亡,他接受遗赠的权力可以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的有遗赠,对于受遗赠人来讲,受遗赠人本人不需要承担任何的义务,因为遗赠跟遗赠抚养协议不一样,但是,从受遗赠人知道了这份遗赠以后,如果接受遗赠的,一定要在两个月之内做出明确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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