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种类不止一种,那遗嘱的种类有哪些呢?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那么,在现实生活中,遗嘱人立遗嘱应当注意什么问题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将为您一一展开介绍。
一、遗嘱的种类有哪些
1、自书遗嘱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录音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公证遗嘱
二、立遗嘱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2、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如果不注意以上问题,就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另外,根据《意见》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立遗嘱应当注意什么问题”,遗嘱人不要忘记签名,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不同的遗嘱,其法定效力也不同,而且每一种遗嘱的有效条件也不相同。因此,您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避免所立遗嘱无效,造成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