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因此,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遗嘱能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继承法》第22条规定:“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尚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已丧失了劳动能力;所谓没有生活来源,是指法定继承人本身不具备独立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的经济条件;所谓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人,包括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两个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该部分,应认定为无效。
(五)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如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某人利用遗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将实施某种违法犯罪行为作为继承人接受遗产的附加条件,该遗嘱无效。
另继承人如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
(六)遗嘱应具备法定的形式。
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