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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相应的身份属性,不能流转,但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但转让合同需经集体经济组织的追认才能生效。集体成员对宅基地拥有的权利包括使用、收益和有限制的处分。那么,继承属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有哪些内容?请继续阅读。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流转,可以转让,但需要区分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前种情形,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第二种情形,根据《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即是说宅基地使用权不可继承,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等私有财产则可以流转,可以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分与前述情形一样。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继承属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认定应当被排除。宅基地使用权仅限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与真正意义上的市场流转相去甚远;继承之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无法可依,这是由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属性所决定的,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唐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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