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是否可以继承?
农村土地是不可以继承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规定继承。
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二、确权后土地能否继承
1、《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十条有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最终所有权是国家和集体的。”这一规定就充分说明我们国家土地实行的是公有制,任何集体或者个人通过法律渠道取得的只能是土地的经营权,是不能拿到所有权的,所有更谈不上继承的问题。
2、根据《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应该以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个人,同样承包地的收益权也应属于一个集体单位。而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又说道,只有承包方消亡,即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户口注销之后,才会涉及到继承的问题。其中,农户家庭集体迁为城镇户口也算农户消亡。而在承包农户消亡后,如仍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行使继承权,获得原农户在这片土地所有的承包收益。
我国多种法律规范都已经明文规定了土地是不打继承的,但是在农村地区,若是招标等方式获得的诸如荒山等替土地的使用权,在使用者离世之后,是可以被继承的。在城镇地区,对于那些被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也可以按照流程进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