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女户可以继承父母土地吗?
需要看具体情况。
1、《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能够继承的土地承包权只有两种,分别是林地和通过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取得的“四荒地”。
2、因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而非个人承包制,家庭成员中有死亡的,减人不减地。本来不需通过继承也可保存承包权。但《土地承包法》中规定承包期内,全家转为非农业,承包地收回。
3、《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5、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成员权,非本村居民无权享有,且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有权收回。承包地只有经营权,没有继承权,所以任何人都不能继承。政策规定,一个农户中只要有一人存在并是农业户口,其他人不在了,所有地也不收回,否则即为全户销亡户,地要收回。
1、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4、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也就是说,只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其它土地经营期不可继承。本村居民享有优先承包权,如果你不是本村居民,其他居民的优先权要优于你。非农户口的,一般不得承包农村集体土地。
综上所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林地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承包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