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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法律效力种类有哪些?

一、遗嘱的法律效力种类有哪些?

遗嘱的法律效力种类有很多,包括自书、代书、公证、录音、口头遗嘱等,具体规定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放行)中的相关内容: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立遗嘱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在自书、代书遗嘱中应当注意不要忘了由遗嘱人签名。

2.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如果不注意以上问题,就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另外,根据《意见》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对于遗嘱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构成要件,应当严格基于遗嘱的法律效力来进行认定,法律上规定了每种效力的构成要件情况,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遗嘱能力,结合遗嘱的不同方式来认定遗嘱的构成要件,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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