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承认口头遗嘱,但是有严格的条件要求,必须是在危机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立口头遗嘱才是有效的,否则属于无效遗嘱。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老人去世的情况下其口头立下的遗嘱在我国法律中是可以认可的,但是所立下的遗嘱必须有效。老人作为财产权的所有者,是有权力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理的,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使口头遗嘱具备法律效应,一般还可以对相关事项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