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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不能去公证处如何立遗嘱?

一、老人不能去公证处如何立遗嘱?

老人立遗嘱不一定非要到公证处。老人申请遗嘱公证,但老人到公证处有困难的,也可以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我国现行的《遗嘱公证细则》第五条明文规定: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我国《继承法》中认可的有效的遗嘱形式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下)五种形式,并要求附随立遗嘱人或见证人亲笔签字。

因此,若不申请遗嘱公证的,更不必到公证处公证了,可以采用其它四种遗嘱形式的任意一种进行立遗嘱(注,若不是情况紧急,一般不要立口头遗嘱)。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 实施中的规定,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可以撤回或者变更自己订立的遗嘱内容;如果在订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订立遗嘱内容不符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对于立有多分遗嘱并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时间订立的遗嘱为准。

二、遗嘱公证的优势

(一)安全性

遗嘱公证是唯一一种由法定证明机构办理的遗嘱形式,其他形式的遗嘱制作主体均为一般主体。

(二) 制作规范性

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相关办证细则办理遗嘱公证。也就是说,办理遗嘱公证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避免了采用其他遗嘱形式,由于不规范而导致的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公证员可以自身的专业法律判断为立遗嘱人排除可能的法律风险及合法性瑕疵。通过办理遗嘱公证,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遗嘱合法、有效。

(三)法定证据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尽管目前遗嘱公证不再具有排除其他遗嘱形式的优先效力,但经公证的遗嘱依然能够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持有遗嘱公证的一方而言,一旦发生纠纷,无需举证证明遗嘱公证的真实性,在对方没有相反事实证明的情况下,遗嘱公证的真实性可以直接得到确认。因此,在证明遗嘱真实性层面,遗嘱公证依然享有独特的优势。

(四)公证法律服务专业性再提升

遗嘱公证法律服务的提升,将使“最后一份遗嘱”效力增强。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已经对自身财产处分进行充分、慎重的考虑,加之公证员专业化的公证法律服务指引,告知清楚当事人办理遗嘱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近99%的公证遗嘱都不会发生变更。

老人由于行动上不方便却又想要立公证遗嘱,是可以申请的时候同时提出请求,让公证处到老人居所办理详细公证流程。申请的时候要提供老人本人的身份证件、户口,还有财产的凭证、亲属关系证明等,公证遗嘱在真实性和法律效力方面更具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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