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取得结婚证的继父母,与重新组建家庭中的继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这种继承关系能否成立,要看继父母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时候,是否形成了被继父母抚养的关系,如果再婚后,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抚养,继子女在未成年时一直与继父母一起成活,继子女就拥有了继父母的继承权。
这里面有一个另行规定,儿媳妇在其配偶去世之后,依然对配偶的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并且还是主要进行赡养的,女婿在老婆过世后,也对自己的岳父岳母(也就是女方的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其可以作为法律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收养关系中,如果被收养人除了对养父母尽到赡养义务,还对自己的亲生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其将拥有养父母和亲生父母的继承权。继子女如果继承其亲生父母的遗产,同样也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继子成年后是否拥有继承权,需要知道的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要构成抚养关系,继子女要对继父母尽到赡养义务,这样继子女就会拥有继父母的遗产继承权,如果继父母只有被抚养关系,没有赡养义务,遗产继承时就会减少所继承的份额。
在办理继承时,除了按照继承顺序办理后,还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在老年人履行赡养责任的当事人员,在分配遗产时还应照顾这类人员。确保继承人员的合法权益。办理时如继承人员之间有异议的,应该诉讼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