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人没有签名的代书遗嘱在形式上是不完整的,一旦引起争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无效的。当然,如果无法定继承人对此遗嘱提出争议,也可以以此遗嘱进行遗产继承。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我国继承法规定,订立遗嘱可以通过其他人代写的,代书遗嘱除了被继承人的签名,一般还需要见证人签名的,这样的遗嘱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综合上面所说的,代书遗嘱就是由他人进行他写,而对于被继承就通过口述的方式来订立遗嘱,同时在订立时还需要按法律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处理,如果有条款没有达到要求,这种遗嘱是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的,所以,在处理时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