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的农村土地怎样继承办理的
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农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由家庭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关于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的一种财产权利,应允许继承,即合法又利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虽有一定道理,但对继承的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时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镇落户,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其已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许继承,将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显失公平。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主要考虑到,林地投资周期长、见效慢的特殊性。如果不允许林地继承,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积极性,可能出现乱砍滥伐,破坏生态的情况。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无论继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是在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还是取得城市户口,在城市就业,在承包期内,都有权继承。应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样,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也不发生继承问题,应由家庭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当然,此时被机车功能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应按《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农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由家庭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关于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的一种财产权利,应允许继承,即合法又利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虽有一定道理,但对继承的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时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镇落户,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其已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许继承,将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显失公平。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土地承包权继承时,继承人需是集体经济体内的成员。如不是的无法办理土地的承包权继承,土地的承包期内可以办理土地的继承,如超过承包期的应有集体经济收回,按照我国的土地承包制度和法律,重新分配土地的承包,保护公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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