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收养关系的确立都有专门的法律关系来确认,如果你想收养儿童或者遇到类似的收养问题的时候,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一般收养关系都有明确的法条,在遵循法条的情况下,相应的法律关系能够被处理,下面,律图就简要讲述一下有关可以收养他人子女的条件。
(一)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当为得不到父母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送养人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
3、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具体包括: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二)收养登记程序
《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根据199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该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收养法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收养人和送养人具有能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映内心愿望和真实意愿的。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l)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2)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3)被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4)履行法定手续(以上四条参照前述)。
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以上,就是对收养关系及其相关情况的确认,如果你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建议咨询有关方面的专家,律图的专业律师是您不错的选择,实际上,在遇到类似问题时,一般可以依照法定收养程序,符合收养条件的就可以收养儿童,如果你对类似问题有疑惑的,也可以查找相关的法条解决。
收养小孩的条件包括哪些
事实收养关系应当怎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