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孩子很小就被人收养,好不容易和养父母之间培养出来了感情,找到了亲生父母,养父母与被收养者之间面临着解除收养关系的尴尬局面,亲生父母与养父母之间肯定会对儿童的监护权进行一番争夺。收养关系是不会随便解除的,而且收养关系在解除时会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而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都会认真的进行查访。
(一)人民法院解除收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
1、养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4、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敏捷,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二)收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三)法律链接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房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养父母与被收养这之间已经产生了深厚的感情了,要解除收养关系真的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这时候解除收养关系管辖法院怎样判决就显得极为重要,亲生父母想要孩子的监护权,养父母又不想与孩子解除收养关系,管辖法院要想维护双方的利益是绝对不可能的,但是判决一定要减轻对各方的损害,要注意孩子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