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监护人的权利主要有哪些?
精神病监护人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根据《民法典》(2021.01.01实行)第2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
二、精神病监护人的义务主要有哪些?
1、根据《民法典》(2021.01.01实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根据《民法典》(2021.01.01实行)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一般是其配偶,该监护人的主要责任是保护配偶的任何合法权益,这些权益包括人身、财产等。有需要承担的责任,故此也享有诸如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教育被监护人等权利。若是在监护过程之中,并履行监护职责,此时其他精神病人的可能监护人,可以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