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吴先生系朋友关系,吴先生与陈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19日,吴先生出具借条1份,确认他曾因结婚需要向张先生借款12万元,并承诺于次年10月底前归还借款。半年之后,吴先生与陈女士因感情不合,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因吴先生在这起离婚案件中主张所欠张先生的借款未得到陈女士的确认,因此,法院在结案时未作相应处理。2014年3月,债权人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吴先生与陈女士共同归还其借款12万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对于讼争的12万元借款,除“借条”及吴先生自认外,张先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存在;而且“借条”系吴先生事后补写,时间在离婚前不久,而“借条”内容表述,吴先生称为结婚需要而借款,这难以确认该借款发生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出于共同借款的合意,又无证据表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该笔借款虽因吴先生的自认而得以确认,但该自认效力不及于陈女士,因此,应由吴先生独自承担清偿借款责任。现苏先生主张他俩共同清偿借款的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