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违反国家规定,直接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以及市场经济的有序性、规范性,严重的则构成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回扣是商品买卖或服务活动中,卖方从其卖得的价款中返还给买方的一部分款项。手续费是指佣金以及买卖双方当事人、居间人听得的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某些情况下,回扣、手续费的支付与收受会危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的则可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动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机关或其所属部门也可能成为主体要件。
本罪主观上为故意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2认定
(一)本罪与请客送礼的界限
在现实生活中的礼尚往来一般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且礼品的价值一般较小,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与本罪的行贿行为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向公司、企业人员一般行贿行为的界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因此,如果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数额未达到较大的,属于向公司、企业人员一般行贿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综上所述,单位人员有时候会希望在单位能够生存的更好,而走捷径,就会对其他企业人员或者公家人员行使贿赂,若是被发现了,就会对其进行以行贿罪进行惩罚。单位行贿罪主要是包括行贿主体对于客体进行的贿赂行为,当然是要区分其犯罪的界限,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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