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l款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商检单证、印章 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商检 机构处以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拧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口许可证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或者对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核出口制条例》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核出口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 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 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对干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 法释[2000)37号)
我们国家机关的公文都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才能够办理下来的,如果犯罪人从事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或者是印章的行为,将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并且不需要有严重后果即可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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