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园丁,教师本来应该为人师表,可是有的教师却在学校里面猥亵女童,做出禽兽不如的行为。作为女童的家长,遇到这种事情,自然是情绪激动,选择报案也是维权的最好途径。我国刑法中有猥亵儿童罪,那么,女童遭猥亵不立案怎么办?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根据刑法第237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如果派出所传唤后,不进行细致的审查,而就将嫌疑人放走,其行为涉嫌渎职,你们可以向检察院举报,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可以向当地检察院控告,由检察机关根据受害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再进行必要的调查后依法监督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处理。
二、猥亵儿童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三、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由于儿童属于未成年人,限制民事活动能力,因此,只要犯罪分子有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立案标准。如果报案后,公安机关对女童遭猥亵不立案。作为家长,要注意收集充分证据,实在不行的,向检察院投诉,要求检察院介入。经过侦查,构成立案条件的话,检察院会责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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