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中并没有对逃避商检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规定,具体的立案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三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三十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或者是个人,若是想要进出口商品,在实施进出口行为之前,是需要向商检机构,提出商品的检验请求的,若是没有提出此类请求,或者是说请求提出后商检不合格,就擅自实施了商品进出口的行为,那么此行为就有可能会构成逃避商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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