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拒绝收现金在我国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公私债务都可以用人民币来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拒收的权力。消费者如在实践中,发现有拒收或采取歧视性措施不接受现金的,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咨询热线12363来投诉举报,中国人民银行将会联合有关的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拒收现金属于违法的行为,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10号公告中规定了1个月的整改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现金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须在整改期内整改到位。整改期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已通过问卷调查、走访暗访和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基本掌握了辖区内拒收现金行为的整体情况和典型场景,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了以政策宣传、批评教育和督促整改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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